《金融基礎設施監督管理辦法》發布,10月1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和證監會發布《金融基礎設施監督管理辦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加強金融基礎設施統籌監管,保障金融體系安全高效運行。
《金融基礎設施監督管理辦法》發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強金融基礎設施統籌監管與建設規劃,保障金融體系安全高效運行。本文彙總了管理辦法中有關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的相關內容摘要。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和證監會發布了《金融基礎設施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依據《銀行法》、《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旨在加強金融基礎設施統籌監管與建設規劃,保障金融體系安全高效運行,適用於金融資產登記存管系統、清算結算系統、交易設施、交易報告庫,重要支付系統,基礎徵信系統等金融基礎設施。《管理辦法》中有關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的相關內容摘要如下:
技術系統與管理機制
第十五條 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技術系統及管理機制,包括:
(一)符合必要的技術規範、通訊程序與標準;
(二)具備系統故障應急處理機制與災難備援機制,並有完善之資料安全保護與資料備份措施,災難備援中心應設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三)具備有效之網路安全管理制度,系統重要性金融基礎設施並應落實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之要求;
(四)具備完備之資料儲存管理機制,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營運過程中收集及產生之個人資訊與重要資料應於境內儲存。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者,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資料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金融基礎設施營運機構應加強資料安全管理,承擔資料安全管理之主體責任,建立並完善有效之內部資料安全管理制度與問責辦法,對金融基礎設施參與者之業務資料、相關資料,以及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之其他資料進行保護,確保資料不被毀損、非法竊取及非法使用,不得侵害個人資訊權益。法律、行政法規或相關金融基礎設施管理部門對資料處理有明確規定者,從其規定。
應急預案
第二十二條 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應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涵蓋重大疫情、自然災害、金融市場異常波動、外部衝擊、網路安全事件、資料安全事件等可能影響持續穩健經營的極端情形,以及相應情形下擬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並與建立系統連接的其他金融基礎設施應急處置預案有效銜接,維護金融市場安全平穩運行。
資料來源:中國人民銀行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