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數據條例》發布,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數據條例》發布,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規範數據處理活動,保護數據權益,保障數據安全,促進數據流通利用,推動數字湖北建設。
近日,《湖北省數據條例》發布,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旨在規範數據處理活動,保護數據權益,保障數據安全,促進數據流通利用,推動數字湖北建設。本文匯總了條例中數據安全相關內容摘要。
近日,《湖北省數據條例》發布,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依據《數據安全法》、《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再結合湖北省實際而制定,旨在規範數據處理活動,保護數據權益,保障數據安全,促進數據流通利用,推動數字湖北建設。條例中數據安全相關內容摘要如下:
網絡平台服務提供者義務
第十七條 網絡平台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審核、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投訴舉報等制度,依法履行數據安全保障、個人信息保護等義務。
資料流通交易安全
第四十一條 資料流通交易平台、資料專業服務機構應建立安全、可信、便捷的資料交易和服務環境,完善服務流程以及資訊揭露、內部管理等制度,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資料安全,保護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資訊和隱私、智慧財產權等。
資料安全治理體系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建構政府、企業、社會多方協同的資料安全治理體系,健全資料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資料安全。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網信、資料等部門指導下,開展本系統、本領域資料安全保護工作。
資料處理者責任
第五十條 資料處理者是資料安全責任主體。
資料處理者應建立資料全生命週期管理制度,全流程記錄資料處理活動,加強安全技術防護,實行重要系統和資料的容災備份,保障資料處理安全和可追溯。
第五十一條 公共管理與服務機構應建立數據安全常態化運行管理機制,嚴格執行國家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落實數據差異化安全保護措施。
重要數據處理者應明確數據安全責任人與管理機構,依規定處理數據,定期對其數據處理活動進行風險評估,並依法向相關主管部門提交風險評估報告。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信息的數據處理活動,應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應急處置機制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數據安全應急處置機制。
公共管理與服務機構應制定數據安全應急預案,開展安全監測、風險評估與應急演練,並及時對存在的數據安全風險隱患進行整改。
來源:湖北省數據局